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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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产妇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助金,一般按照当地人均年收入的20倍来计算。除此之外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期间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医院来进行赔偿,如果医院确实有重大过错,对家属造成重大精神损失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医院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医院原因而导致孕妇死亡的,医院应该赔偿当事人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为:赔偿总额=赔偿项目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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