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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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招标人与中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同,是属于三方协议的共同合同。由于联合体不是法人单位,如果联合体中标,那么联合体各方就是一个投标人。在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出具联合体协议注明双方的分工职责,同时,该联合体投标人共同对招标人承担责任。比如,招标人甲就某项建筑装修工程进行招标,乙和丙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在联合体协议中,乙方负责建筑立面装饰物制作安装工程,丙方负责装饰物及墙面的涂料工程,如果乙方负责的立面装饰有问题,招标人甲是可以找丙负责的,丙不应该推诿。同样,不管乙与丙方对工程交接、质量标准、施工工序范围责任等在联合体协议中有任何的约定,招标人甲都可以找乙、丙中的任何一人解决,且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方与联合体合同的签订方式:需要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质的联合体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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