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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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首先,夫妻离婚时只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是不用分割的。对于怎样分割共同财产,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先由夫妻双方进行私下协议,一般是一人一半,对于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可以按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另外,还要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子女的权益,协议成的就可以订立离婚协议书,进行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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