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不享受,但新的政策确有点不合情理了,和平时期大部分伤病残军人基本上是因公因病的,而过去尤其是20年前大部分伤病残军人都是因战的。当然,不排除以后没有战争。按现在来看,以前的伤病残军人就有点想不通啰。国家在这方面应该考虑一下以前的伤病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他们的确是生活得不容易,我建议:住房上不补贴,那么在抚恤金上可以考虑一下,按很多伤残军人提出的可以增加一项残龄补贴,这样就多少能抚平一下以前的伤病残军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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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的一级伤残军人,由国家发放终身养老金;二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级伤残军人,应当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伤残军人享受住房、就业、贷款等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高等院校,录取条件应当放宽。
一、伤残军人退休政策 伤残军人提早退休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不管是在职、还是在乡的城镇户口):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 2、具有十五年的工龄记录或者缴费记录(军龄也算作工龄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检查鉴定,大部分省市要得到结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部分省市只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满足以上的条件才能提早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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