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权属是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买卖和转让。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发生继承问题。然而房屋等不动产是建筑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属于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离”的原则,凡是房屋产权合法继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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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宅基地证,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向村委会提交申请 2、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核; 3、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材料并现场勘测; 4、县政府审批后公示; 5、建房验收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没有房产证的,可以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以及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其他法律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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