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前下班的时间较早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在“合理时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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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进行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做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其它法规认定的工伤情形。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患职业病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五)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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