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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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对利率的约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规定,属于高利贷行为。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这之前的利率以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因此,高利贷的利息界限会上下浮动。对于高利贷的限制、打击是对民间借贷秩序的维护。
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属于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并不保护,但对于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利息,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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