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发布)第六十八条规定: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六)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七)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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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有: 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 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 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 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 7、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 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 10、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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