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一)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鉴定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商定。项目完成人员不得参加鉴定或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二)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人数,由组织鉴定单位视成果的具体情况决定;(三)参加鉴定或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述条件:1.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2.对鉴定成果所研究的问题、领域和范围较熟悉,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主持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或验收,并对鉴定或验收负全面责任;(五)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应承担下述任务:1.对成果的全套资料进行审查,对成果所作出的结论,所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采用有关评价指标对成果的效益、学术水平、科研效率等要素作出确切、科学、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2.指出成果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3.起草和通过成果的鉴定意见或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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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任(村长)、副主任、委员(若干) 2.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 (一)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二)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三)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四)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五)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六)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七)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八)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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