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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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诉讼涉及该房产分割的,影响分割有以下因素: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双方出资的比列、双方是否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等。如果在同居期间购买,法院基本上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分割时一般为均分。如产权登记簿上有明确各自所占份额,一般根据该份额分割;如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及共同还贷,可根据该出资比例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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