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许可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四)阻碍和干涉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七)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针对对阻碍和干涉安全生产事故检查、批准、处理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学生尽教育管理义务,但学校并非对学生发生在校园的人身伤害案件都必然承担责任。 在课间休息这个时间段内,学校对学生是具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如果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在本案中是存在过失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