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按实际拿到的工资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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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最高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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