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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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1、证明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 6、提存。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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