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利用信息网站侵害人参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活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网络侵权不知是谁做的,也可以起诉网络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尤其是在受损利益无法确定时,可以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参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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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网络侵权管辖法院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侵害姓名权;2.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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