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遗嘱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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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嘱生效后执行的流程为: (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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