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高于的部分,借款者可以不给利息,给了的话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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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给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定了24%和36%这两条红线,24%及以下的为司法保护区,24%-36%的为自然债务区,36%以上的为司法无效区。按民间借贷通俗的说法就是月息2分及以下的为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2分到3分之间的双方协商,借款人愿给,法律不会干涉,借款人不愿给,出借人打官司也拿不到;超过3分息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一般将年利率在36%(月息3分)以上的借贷视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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