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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仍由目标公司来还,因为股权转让仅仅是股东权利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对外权利义务的变化。 如果以前的贷款,是有限公司以前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作出的决定和决策。签署的贷款协议。 那么有限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前的银行贷款和担保,原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当然还有责任。如果这笔贷款造成巨大损失。可能还要追究原法人代表和股东的刑事责任。 如原股东对该贷款进行隐瞒,导致股权交易价格失衡,则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承担违约金等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可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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