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至人伤残负全责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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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负全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车祸属于民事还是刑事,应结合肇事方是否有违章、事故责任认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都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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