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有标准的,如果伤口达到轻伤标准的厘米,缝了十多针符合轻伤标准,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0年4月20日法司发[1990]6号)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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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按照缝几针的标准鉴定,而是根据伤口的具体长度鉴定是否构成轻伤。 根据法律规定,面部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构成轻伤。或者留有疤痕的,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即构成轻伤。
被害人头部受伤是否构成轻伤不能仅从缝了几针来进行认定的,认定依据在于创口的长度,一般来说头部遭锐器所伤,成年人伤口长达八厘米,儿童伤口长达六厘米,认定为轻伤二级,是钝器所伤的,成年人伤口长达六厘米,儿童伤口长达四厘米,认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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