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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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外场地的;可能会损坏公共设施的情形;以及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情形等。
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审定。解析评估主体将评估报告、化解风险工作预案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审批,由会议集体研究视情况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对已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要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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