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针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内容都有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要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罚金。严重的,要判处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