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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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流程是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单体工程审查;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转移登记。
土地征收前需要的程序: 1、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3、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被征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5、征收部门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 5、权利人移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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