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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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是不可以的。如果孩子尚未成年,须父母双方的同意才能对子女的姓名进行更改。更改姓名的本人或父母、收养人需要先准备必要的材料;当事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名,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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