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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债务人的义务关系

2022-03-14 15: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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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由于该企业已经申请破产,那么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r(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r(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r(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r(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r(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r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r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r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r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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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账簿、文书等资料; 2、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 3、不擅自离开住所地; 4、不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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