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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户口迁入父亲户口办理流程: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父母书面申请书; 2、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亲或母亲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在校生子女的《学籍证明》。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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