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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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律依据如下,《民法典》规定,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情况如下: 一、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注意在分割财产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时必须要分割的,分割方法和份额可以先由当事人双方私下协议,协议不成或者没协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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