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针对您所描述的情况,该去世法人的女儿现在并非公司股东,从原告主体资格上就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因此,其无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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