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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要的手续有: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提交结婚双方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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