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界定。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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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行为人应当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或者是行为人已经控制了其所盗取的财物。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任何物品都可能构成盗窃罪,只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盗窃罪。其中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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