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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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