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情况存在多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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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生效的。撤诉裁定无上诉期,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撤诉裁定作出后并未生效,只有撤诉裁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产生约束力,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只有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后,这种法律效力才能彰显,这种约束力也才有法律依据。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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