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审不以被害人谅解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比较容易获准取保侯审。家人或者律师可以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同意。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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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须达到如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法律不仅对保证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而且保证人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人如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可能会被罚款,情况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7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要求保证人与本案无关联,其次要求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再次要求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也要求其人身自由,不能是关在戒毒所、看守所或者监狱的人;最后还要求保证人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满足前述所有条件才能够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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