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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资产情况:抵押资产总额,抵押资产变现总额,清偿抵押债务总额,转为破产财产总额; 2、抵押债务情况:抵押债务总额,抵押资产变现总额,清偿抵押债务总额,抵押债务转为一般债务的金额。 如果存在用破产财产变现或用清算期借款清偿的情况应在破产期末审计报告意见段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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