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抢救后48小时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果下班后与工作无关的,没办法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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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认定工伤:因工作所受到的伤害;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受到的伤害;因履行职责受到意外的伤害;职业病;因工作受伤或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法律认定工伤情形。
对于“上下班”期间,明确的时间限制,需要综合考量职工工作性质、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准确界定其合理时间范围。实际上考量的重点还是在于职工是否是因为实现上下班这一目的而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此外还应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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