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负连带责任: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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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有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形都可以认定是当事人一方需要负全责的: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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