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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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转让的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转让: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 非住宅4元 存量房转让: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转让双方各一半 非住宅8元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 住宅:每套100元 非住宅:200平方米(含)以下100元 出租人:200-500平方米(含)200元 500-100平方米(含)300元 1000平方米(含)以上400元 (三)房屋抵押、抵押、典当的手续费 20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2% 2000-50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0.5% 5000-100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0.3% 10000(含)平方米以下部分0.1%
'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买方承担(二套房按3%收取); (2)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两年的免征,未超过两年的按房价5.8%缴纳。卖方承担;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两年的免征,未超过两年的按房价1%预缴纳,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多退少补。卖方承担;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两年的免征,未超过两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承担;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买方承担;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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