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五)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有权拒绝鉴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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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有: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独占实施权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的权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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