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集体委托存档的须持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并提交下列材料: (1)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2)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2寸照片一张。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200元(代收)。 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京劳社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定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领证时收取服务费150元; 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或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6、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存档人员,从退休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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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申请退休,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到龄职工办理退休申请手续。 2、单位在收到职工本人的申请后,应在10日内对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3、公示无疑义的,由单位按退休审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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