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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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按照过错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对方重大过错,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非机动车方故意的,非机动车免责。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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