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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3-09-19 09: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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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9-19 回复

专业分析: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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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涉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应立案追诉。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并未致人损害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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