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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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随母方生活的主要情况有:1、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由母亲一方直接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具有抚养能力的母亲一方生活;3、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其愿意随母亲一方一起生活的,可以由母亲一方抚养。
以下情况下子女可以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亲生活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父亲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亲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亲一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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