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候受轻伤,不够伤残鉴定标准,上班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不够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并不会影响享受工伤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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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符合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脑叶部分切除术后;子宫部分切除术后;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其他。
符合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情况: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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