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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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投标保证金如下: 1、确定中标单位后,经办部门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由经办部门经理(总监)、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2、未中标单位应由经办部门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交到财务部,投标单位携收据5日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申请退投标保证金如下: 1、未中标的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经办部门填写招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经审批予以退还; 2、已中标的单位应待签订合同后,携收据5日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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