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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自决:是指采用自己意志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强力、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该方式被我国法律所禁止。 和解:当事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一致同意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一般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 仲裁:比较适合那些专业性较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适用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三、公力救济:指行政裁决和诉讼。行政裁决是在行政机关的支持下解决纠纷。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可以满足那些希望对事实和法律都要搞清楚的当事人的要求,但其以花费双方当事人及国家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为代价。
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具体如下所述: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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