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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房前开发商要具备以下文件: 1、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规划部门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凭证。 2、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配套绿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排水设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 8、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如果开发商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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