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也就不需要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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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需要满足失业金领取条件的核心有三条: 1、所在单位已交纳失业保险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工作;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上述来看,在领取失业金满足条件中的一条,需要“非本人意愿中断工作的”才能满足失业金领取条件,换句话来说自己自动离职并不属于非本人意愿的条件,即使交满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条件也不能参与失业金的领取。 例外情况: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2、加班不给加班工资; 3、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给付劳动报酬等。 综合上述3条情况来看,不仅可以拿回失业金,还能向法院申请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累积计算的,即便这一次并不符合条件,但交费年限是予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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