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需要的计划生育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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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本市居住证明;户籍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婚姻证明;医学证明;收养证明;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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