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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2-06-14 08: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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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14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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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包括生活中人们应该遵守的公共秩序和共同标准;主体为一般主体,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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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鄙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侵犯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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