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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是有法定条件的,并非因当事人是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的概率就会较大。 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会将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先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过六个月冷静期后,夫妻一方仍然起诉离婚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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