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使用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有待查实);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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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是: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
在这里要区分一个概念,什么是征收,什么是拆迁,其实从总的方面讲都叫征收;那么在征收的前提下,遇到房屋就是要拆了,这就是拆迁,在这里主要包含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主要是房屋征收,坐落的土地同时收回,集体土地的征收有房屋的,房屋是按照附着物这个概念来处理的,也是农村拆迁。实际上都是法律上的征收,拆迁这个概念主要出自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实际拆迁这个概念从2011年2月就不再适用了,统称为征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拆迁这个词已经成为过去式了。因此拆迁和征收是一回事,不论城市房屋,还是农村土地和农村房屋,都称为征收。但是在征收程序上分别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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